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羅炳盛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佳弘 原告 羅沈玉嬌
羅佳琪 羅佳浩 被告 陳進興
三明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張寶鳳 上列被告陳進興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8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