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