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紹堅選任辯護人蔡樹基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紹堅業於民國一○○年一月二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被告陳紹堅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105巷13號居台北縣新店市○○街121巷6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紹堅係永業達企業有限公司(原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39號2樓之3,嗣遷至台北市大安區○○○路○段311號5樓之10,下稱永業達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胡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2年9月至94年2月間,取得與永業達公司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九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九宜公司)等9家虛設行號所開立,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65萬4380元之統一發票共31紙,充作永業達公司之進項憑證,佔其總進項比例達84.74%,並於同期間連續虛偽開立共68紙,金額合計2786萬8526元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創魅資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創魅公司)等16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嗣如附表二所示之創魅公司等15家營業人持其中65紙,金額合計2724萬6527元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共計136萬232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紹堅之供述│1.永業達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開立金融帳戶時所提供││││被告於89年4月26日補領之││││國民身分證上之資料均正確││││,且照片與被告很相像。││││2.被告於91、92年間曾將國民││││身分證正本交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3.被告並未遺失上開國民身分││││證之事實。│├──┼────────────┼─────────────┤│2│證人 黃昭碧 之證述│1.永業達公司申請公司設立時││││所填寫之聯絡電話係其任負││││責人之和記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記公司)使││││用。││││2.和記公司原設址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39號2樓││││之3,於92年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胡姓成年男子││││有向伊分租辦公處所。│├──┼────────────┼─────────────┤│3│證人 廖寶連 之證述│1.永業達公司申請公司設立所││││填寫之傳真電話係其個人事││││務所使用,其為記帳士。││││2.其有為和記公司辦理記帳業││││務,當時向和記公司分租辦││││公室之胡先生委託其代辦永││││業達公司之設立登記業務。│├──┼────────────┼─────────────┤│4│永業達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1.被告自92年7月17日起至97│││、營業登記資料、稅籍資料│年7月1日通報主管機關撤銷│││卡、領用統一發票查詢資料│登記止,擔任永業達公司負││││責人之事實。││││2.被告在設立永業達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上簽名之事實。││││3.永業達公司設立登記及開立││││帳戶均提供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辦理之事實。│├──┼────────────┼─────────────┤│5│永業達公司籌備處之台北國│被告親自前往開立永業達公司│││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帳戶之事實。│├──┼────────────┼─────────────┤│6│被告當庭書寫之筆跡資料、│永業達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及開│││被告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立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上之簽名│││書影本│,均係被告親自簽名之事實。│├──┼────────────┼─────────────┤│7│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8│永業達公司之涉嫌虛設行號│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胡姓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以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請論以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
檢察官楊智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蔡嘉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之││號│名稱│之張數│總金額│├─┼────────────┼──────┼─────────┤│1│創魅公司│25張│937萬8,500元│├─┼────────────┼──────┼─────────┤│2│卓奇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卓│3張│150萬9,000元│││奇公司)│││├─┼────────────┼──────┼─────────┤│3│永世態媒體股份有限公司(│3張│125萬元│││下稱永世態公司)│││├─┼────────────┼──────┼─────────┤│4│台灣上利股份有限公司(下│8張│154萬5,200元│││稱台灣上利公司)│││├─┼────────────┼──────┼─────────┤│5│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5張│264萬5,825元│││稱宏勃公司)│││├─┼────────────┼──────┼─────────┤│6│誠泰企業社│2張│3萬5,000元│├─┼────────────┼──────┼─────────┤│7│ 科瑞帝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3張│552萬3,807元│││下稱科瑞帝公司)│││├─┼────────────┼──────┼─────────┤│8│英葆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1張│1,100元│││稱英葆公司)│││├─┼────────────┼──────┼─────────┤│9│中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4張│24萬2,495元│││中瑋公司)│││├─┼────────────┼──────┼─────────┤│10│佶進企業行│2張│63萬5,000元│├─┼────────────┼──────┼─────────┤│11│恆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恆│3張│177萬元│││康公司)│││├─┼────────────┼──────┼─────────┤│12│北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2張│88萬2,200元│││稱北基公司)│││├─┼────────────┼──────┼─────────┤│13│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1張│165萬6,000元│││稱燁和公司)│││├─┼────────────┼──────┼─────────┤│14│聯通威智有限公司(下稱聯│1張│24萬9,999元│││通威智公司)│││├─┼────────────┼──────┼─────────┤│15│羅威國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張│50萬元│││(下稱羅威公司)│││├─┼────────────┼──────┼─────────┤│16│俊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4張│4萬4,400元│││稱俊言公司)│││├─┴────────────┼──────┼─────────┤│合計│68張│2,786萬8,526元│└──────────────┴──────┴─────────┘附表二┌─┬────────┬──────┬───────┬──────┐│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之│逃漏稅額││號│之營業人名稱│之張數│總金額││├─┼────────┼──────┼───────┼──────┤│1│創魅公司│25張│937萬8,500元│46萬8,925元│├─┼────────┼──────┼───────┼──────┤│2│卓奇公司│3張│150萬9,000元│7萬5,450元│├─┼────────┼──────┼───────┼──────┤│3│永世態公司│3張│125萬元│6萬2,500元│├─┼────────┼──────┼───────┼──────┤│4│台灣上利公司│8張│154萬5,200元│7萬7,260元│├─┼────────┼──────┼───────┼──────┤│5│宏勃公司│4張│227萬5,325元│11萬3,766元│├─┼────────┼──────┼───────┼──────┤│6│誠泰公司│2張│3萬5,000元│1,750元│├─┼────────┼──────┼───────┼──────┤│7│科瑞帝公司│3張│552萬3,807元│27萬6,193元│├─┼────────┼──────┼───────┼──────┤│8│英葆公司│1張│1,100元│55元│├─┼────────┼──────┼───────┼──────┤│9│中瑋公司│4張│24萬2,495元│1萬2,125元│├─┼────────┼──────┼───────┼──────┤│10│佶進公司│2張│63萬5,000元│3萬1,750元│├─┼────────┼──────┼───────┼──────┤│11│恆康公司│3張│177萬元│8萬8,500元│├─┼────────┼──────┼───────┼──────┤│12│北基公司│2張│88萬2,200元│4萬4,110元│├─┼────────┼──────┼───────┼──────┤│13│燁和公司│1張│165萬6,000元│8萬2,800元│├─┼────────┼──────┼───────┼──────┤│14│羅威公司│1張│50萬元│2萬5,000元│├─┼────────┼──────┼───────┼──────┤│15│俊言公司│3張│4萬2,900元│2,145元│├─┴────────┼──────┼───────┼──────┤│合計│65張│2,724萬6,527元│136萬2,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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