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47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佳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培勳張胡雲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為張培勳或張培?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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