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四七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詳民事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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