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7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秉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秉紘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以上開方式使用小額付費功能購買遊戲點數之行為,均已達著手程度,僅有部分因交易失敗而未遂,然被告既出於單一詐欺得利犯意,且有部分交易成功而既遂,揆諸上開說明,整體論以既遂犯而為評價為已足。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且上開消費款業已全數繳納,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繳費證明單在卷可參,而告訴人於警詢時亦表明願意原諒被告,此有警詢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又被告因上開方式使用小額付費功能購買遊戲點數而取得免付費用之財產利益(計為新臺幣11730元),雖係被告為前開詐欺得利犯行之所得,且該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上開款項業已全數繳納,此有上開繳費證明單在卷可參,雖該給付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且所給付金額與前開犯罪實際所得財物或利益之價值相當,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被害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280號
被 告 陳秉紘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秉紘為 陳佳睿 之子,其基於行使偽造準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住處,趁陳佳睿熟睡之際,未得陳佳睿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拿取陳佳睿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並持上開門號手機連線至itune頁面,以輸入該門號使用小額付費功能之方式,偽造不實小額付款之電磁紀錄,接續購買如附表所示訂單編號之遊戲APP點數,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1,730元,足以生損害於陳佳睿及中華電信公司對於手機小額付款消費管理之正確性(親屬間詐欺得利及竊盜罪嫌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案經陳佳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秉紘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佳睿之指訴相符,並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款消費紀錄、AppleMediaServicesData等資料附卷可佐。綜上所述,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第3項詐欺得利未遂等罪嫌。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行為,均係為達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在主觀上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罪及詐欺得利及詐欺得利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陳姿雯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訂單編號
金額
(新臺幣:元)
1
110年1月29日0時30分
MVQSK7YYTT
1,690
2
110年1月29日0時35分
MVQSK7Z9DZ
340
3
110年1月29日0時36分
MVQSK7ZM4L
340
4
110年1月29日0時37分
MVQSK7ZWLV
340
5
110年1月29日0時38分
MVQSK80050
340(交易失敗)
6
110年1月29日0時39分
MVQSK80050
170
7
110年1月29日0時39分
MVQSK806LG
670(交易失敗)
8
110年1月29日0時40分
MVQSK80B8L
670(交易失敗)
9
110年1月30日0時39分
MVQSKJ05SZ
170(交易失敗)
10
110年2月14日4時28分
MVQSQB10F0
3,290
11
110年2月14日4時40分
MVQSQB2GW5
330
12
110年2月14日4時40分
MVQSQB2J6T
670
13
110年2月14日4時41分
MVQSQB2L51
1,690
14
110年2月14日4時41分
MVQSQB2N3N
3,290(交易失敗)
15
110年2月14日4時42分
MVQSQB2QF8
170
16
110年2月14日4時42分
MVQSQB2T36
1,690(交易失敗)
17
110年2月14日4時43分
MVQSQB2VFJ
330
18
110年2月14日4時43分
MVQSQB2W33
670(交易失敗)
19
110年2月14日4時43分
MVQSQB2WYD
170
20
110年2月14日4時50分
MVQSQB2XVT
500(交易失敗)
21
110年2月14日4時51分
MVQSQB2XVT
170
22
110年2月16日4時52分
MVQSQB3Z0M
170
23
110年2月23日17時48分
MVQSTMFQVY
1,690(交易失敗)
24
110年2月23日17時48分
MVQSTMFQMZ
170(交易失敗)
25
110年2月27日4時19分
MVQSVHS9MS
1,690
26
110年2月27日4時31分
MVQSVHTLL8
3,460(交易失敗)
27
110年2月27日4時31分
MVQSVHTLL8
170
28
110年2月27日4時31分
MVQSVHTV21
1,690(交易失敗)
29
110年2月27日4時32分
MVQSVHTXSD
670(交易失敗)
30
110年2月27日4時33分
MVQSVHTZ5K
330(交易失敗)
31
110年2月27日4時34分
MVQSVHV299
170(交易失敗)
總計交易成功金額
1萬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