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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