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對國家安全、兵役管理、兵力動員所生之影響、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169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福安里22鄰新村107
號(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係新竹後備旅第一營「博愛甲字231503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編號:0969),其教育召集令業已於97年4月19日,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府前郵局人員送至苗栗縣苗栗市福安里22鄰新村107號之住處,並由甲○○親自簽收。據此,甲○○即應於97年6月3日,至苗栗縣頭份鎮斗煥199之1號「斗煥坪營區」參加新竹後備旅第一營部隊教育召集。詎甲○○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上開規定完成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甲○○犯嫌堪予認定:
(1)被告之自白。
(2)證人 賴桂臺 之證述。
(3)苗栗縣後備指揮部97年教育召集下令(郵遞)實施計畫表1份。
(4)教育召集令郵遞清單及掛號回執影本各1份。
(5)苗栗縣後備指揮部97年6月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及新竹後備旅第一營97年度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
(6)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現地訪查表1份。
(7)苗栗縣後備指揮部97年6月份教育召集未到移送法辦年籍表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又其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檢察官蘇佩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徐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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