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原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1號停止執行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稱其已獲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救字第63號及6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且於本院97年度聲字第88號及97年度抗字第390號事件內已提出其之財政部北市國稅局91至95年度綜所稅清單、95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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