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538號聲請人新航國際有限公司
10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提出乙○○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3、更正相對人龍驊交通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
4、陳明甲○○、丙○○是否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