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前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7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