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59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17日,與債權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18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債權人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以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期計算為限。緣債務人於95年2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236,855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請求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