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16,169元│96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11.88│96年12月11日起至│百分之1.188││││日止││97年6月10日止││││││├──────────┼───────────────┤│││││97年6月11日起至│百分之2.376││││││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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