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7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眷舍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7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9年度裁聲字第40號裁定駁回並已於99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11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東都法官廖宏明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