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進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487號;偵查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841、3848、41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進南(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841、3848、4102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竊盜罪嫌重大,遂提起公訴,並於民國99年11月1日繫屬於本院,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99年11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與被告之母親合租五分多地種植農作物,需要被告回去幫忙,另外被告疑似罹患口腔癌,需要就醫,以免病情惡化,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487號案件審理中坦承竊盜3次之犯行,足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被告因另案竊盜之犯行,經本院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自99年11月19日起執行該案之刑期,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被告既經檢察官借提移送監獄執行,即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28號判決意旨),本院自無斟酌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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