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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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9年1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1月4日起至124年11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於89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11月15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若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58,19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繳息明細查詢資料等影本各乙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西門│四│75-10│建│202│10000分之76││├──┼───┼────┼──┼───┼─────┼─┼──────┼───────┼────┤│002│嘉義市││西門│四│75-11│建│273│10000分之76││├──┼───┼────┼──┼───┼─────┼─┼──────┼───────┼────┤│003│嘉義市││西門│四│75-14│建│100│10000分之76││└──┴───┴────┴──┴───┴─────┴─┴──────┴───────┴────┘┌─────────────────────────────────────────────────────────┐│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892│嘉義市民│嘉義市西│住家用鋼│30.2│││││││30│陽台│2.│平│全部│││││生北路15│門段四小│筋混凝土│0│││││││.2││40│方││││││7號8樓4│段75-11│造12層││││││││0│││公│││││││地號││││││││││││尺│││├──┴──┴────┴────┴────┴──┴──┴──┴──┴──┴──┴──┴─┴───┴─┴─┴──┴──┤│共有部分:嘉義市○○段○○段1924建號,面積136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嘉義市○○段○○段1928建號,面積18.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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