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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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1號原告 吳昭瑞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陳秀卿 吳龍生 被告 黃珠
吳信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⑴實際測量面積54.42平方公尺重新計算租金,⑵說明為何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具體理由,⑶被告抗辯時效部分,原告尚未陳述法律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