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劉懷敬 被告 李振賢
聖恩交通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伯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