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寇世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