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翁振軒
楊文賀
翁建生
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 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及第455條之11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