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過於苛酷,亦有違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刑罰之罪責原則。另僅因分別起訴,而與1次起訴、判決者,呈現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上顯著差異,亦恐與定應執行刑之公平性未洽。另,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之法理,斟酌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之刑罰體系平衡、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相似)、各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犯罪時間落於108年4月至5月)、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因素(按: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未表示意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16次)、有期徒刑1年4月(42次)、有期徒刑1年6月(5次)、有期徒刑1年7月(1次)、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有期徒刑1年3月(6次)、有期徒刑1年4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8年4月
25日
108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2日
108年5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
108年5月5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60、61、69、70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
第5、54號
宜蘭地檢108
年度偵字
第59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8、10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號
110年度訴字
第1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9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1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21、496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號
110年度訴字
第1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9日
(撤回上訴)
110年9月8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
110年度執字
第1285號
花蓮地檢
110年度執字
第1256號
基隆地檢
110年度執字
第1190號
宜蘭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678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執行中。
已執行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1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1年6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66次)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
108年5月8日至同年月16日
108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15、63號等
臺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
第162號
臺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95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臺南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0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臺南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90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396號
臺南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4860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1368號
編號1至3、5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執行中。
未執行
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