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庭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9,517元計算利息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庭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9,517元計算利息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