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大華技術學院董事長)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華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大華技術學院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八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華技術學院之董事長,該校因世界性經濟不景氣,尋覓二位具有歐美學術教育背景之年輕企業人士加入董事行列不易,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十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本校之捐助章程第四條,將董事會董事人數由十五人變更為十三人。又因有關本校如日後有解散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對象問題,並依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八條,由原歸屬於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修訂為捐贈與財團法人之學校,並在原地繼續辦理學校,而將本校原捐助章程第四、八條之內容,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並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華技術學院捐助章程第四、八條之內容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