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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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林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變遺產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林甲○○所遺有,坐落新竹市○○段○○段二二八之一號土地予以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甲○○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乃係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非變賣遺產不能清償交付者,應將處理方式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代管無人承認遺產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甲○○所有遺產新竹市○○段○○段○○○○號土地(面積四八平方公)前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聲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准予變賣。並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標售完竣。惟查,前揭土地前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辦理逕為分割登記完竣。茲該二二八號土地逕分割為同段二二八號地號(面積二七平方公)及同段二二八之一地號(面積二一平方公尺)等二筆土地(面積合計四八平方公尺)。又逕為分割登記乃係登記機關主動所為之登記,本院逕為分割登記後,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未依規定通知聲請人,致聲請人僅就分割前之土地標示向本院聲請變賣而獲准在案。嗣經變賣完畢,始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通知尚需將逕為分割後之土地地號列入准予變賣之民事裁定中,方得辦理移轉登記,爰就分割後增加之同段二二八之一地號土地,聲請准予變賣,俾利執行管理人職務。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家聲字第八0號裁定、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函二份、土地本謄本二份、土地所有權狀乙份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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