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兆閎(原名梁世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兆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3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35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4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6月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10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