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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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錫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錫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錫宏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撤緩)、1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6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撤緩字第1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嗣上開 2案接續執行,於101年2月13日入監執行,本應於103年6月13日縮刑期滿,惟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
9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