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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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 劉興淮 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朱惕之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