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原告 陳俊村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紀延儒
鍾必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巷道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