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 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松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