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3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3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陳秋菊 、 許坤生 │87年8月24日│89年8月22日│25,000,000元│├──┼─────────┼──────┼──────┼───────┤│002│ 洪淑惠 、 蔡璋乾 │86年8月11日│90年7月11日│3,250,000元│├──┼─────────┼──────┼──────┼───────┤│003│ 邊健民 、 古玉霞 │86年6月25日│90年9月16日│13,000,000元│├──┼─────────┼──────┼──────┼───────┤│004│邊健民、古玉霞│89年5月24日│90年11月24日│500,000元│├──┼─────────┼──────┼──────┼───────┤│005│ 黃一雄 、 郭振南 │90年4月30日│未載│4,200,000元│├──┼─────────┼──────┼──────┼───────┤│006│ 黃凡殷 、 簡琬玲 │88年3月17日│未載│25,000,000元│├──┼─────────┼──────┼──────┼───────┤│007│ 林春燕 、 蔡光陽 │88年3月9日│未載│2,800,000元│├──┼─────────┼──────┼──────┼───────┤│008│文大企業有限公司、│81年9月5日│未載│4,000,000元│││ 朱玉梅 、 張文道 、葉││││││ 明峯 、 吳伯達 、 吳碧 ││││││英││││├──┼─────────┼──────┼──────┼───────┤│009│文大企業有限公司、│81年8月31日│未載│13,000,000元│││朱玉梅、張文道、葉││││││明峯、吳伯達、吳碧││││││英││││├──┼─────────┼──────┼──────┼───────┤│010│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87年3月16日│未載│67,500,000元│││司、 胡炳堯 、 胡世義 ││││││、 胡世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