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易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原係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96年4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乙○○承租之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住處內,二人因分手問題發生爭執,詎乙○○基於傷害之犯意,以丟擲物品方式砸傷甲○○,並徒手以拉扯方式將甲○○推出門外,致其左腳撞擊門口旁鞋櫃,造成甲○○受有雙腿挫擦傷及左腳小指頭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嫌。
三、查本案告訴人甲○○向被告提出刑法傷害案件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在卷。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