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被告陽明凱旋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周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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