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婉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9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婉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2月20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B室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2月20日1時7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諭知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婉君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2月20日凌晨0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B室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時7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淨重10.13公克、驗餘淨重10.1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0.9300公克、驗餘淨重0.9298公克)、吸食器1組,且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15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07年8月29日以107年度簡字第5478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107年9月25日判決確定等節,有該案起訴書列印本1份、刑事簡易判決書列印本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犯行,與前案之犯罪時間、地點、行為、方式等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與前開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478號判決確定之案件,屬於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而為該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訴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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