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博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
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