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4月
17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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