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九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