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告 陳柏強 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預納被告丙○○提解費新臺幣30,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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