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9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告 陳柏強 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