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龔海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先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全
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
全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