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吳天
被   告  周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
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訟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游秋美 於民國105年間,將其所有坐落於
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委由原告出
租,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並簽訂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12月1日至106年5
月30日,租金為每月3,000元,應按月於每月1日繳納,保證
金為3,000元,期滿後原告雖表示不再續租,但被告仍繼續
居住使用系爭房屋,並不定期匯款繳付租金,被告自108年1
月1日起即未再給付租金,原告於108年6月27日依土地法第1
00條第3款及第5款,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並請求
返還系爭房屋。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里○○街○○號房屋全部遷空,並將該建物返還原告。
(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由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
被告,租賃期限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5月30日止,租金
為每月3,000元,應按月於每月1日繳納,保證金則為3,000
元,而被告自108年1月起即有欠租情形,原告因而於108年6
月2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為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
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
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
,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
分別定有明文。茲查,兩造系爭租約本於106年5月30日期滿
消滅,然因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即被告仍為租賃物即系
爭房屋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即原告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
且陸續向被告收取系爭房屋租金,故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定
系爭租約已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甚明。
(三)次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
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延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
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45
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不定期之房屋租賃,承租人積欠租
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
屋,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亦有明定。又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
:「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
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
方」。承前所述,系爭租約已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且被
告與原告約定每月租金為3,000元,並於每月1日前支付,惟
被告自108年1月1日起即陸續未給付租金,其遲付108年1月
至108年6月份之租金18,000元,已達2個月租額,且遲延給
付亦逾2個月,原告自得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規定對被
告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房屋,又承前述,可知系爭房屋租
約業已終止,被告自應依前揭規定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
返還予原告。
四、綜上,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