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吳天 送
被 告 周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
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訟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游秋美 於民國105年間,將其所有坐落於
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委由原告出
租,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並簽訂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12月1日至106年5
月30日,租金為每月3,000元,應按月於每月1日繳納,保證
金為3,000元,期滿後原告雖表示不再續租,但被告仍繼續
居住使用系爭房屋,並不定期匯款繳付租金,被告自108年1
月1日起即未再給付租金,原告於108年6月27日依土地法第1
00條第3款及第5款,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並請求
返還系爭房屋。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里○○街○○號房屋全部遷空,並將該建物返還原告。
(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約定由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
被告,租賃期限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5月30日止,租金
為每月3,000元,應按月於每月1日繳納,保證金則為3,000
元,而被告自108年1月起即有欠租情形,原告因而於108年6
月27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為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
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
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
,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1條
分別定有明文。茲查,兩造系爭租約本於106年5月30日期滿
消滅,然因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即被告仍為租賃物即系
爭房屋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即原告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
且陸續向被告收取系爭房屋租金,故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定
系爭租約已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甚明。
(三)次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
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延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
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45
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不定期之房屋租賃,承租人積欠租
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
屋,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亦有明定。又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
:「乙方(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即原告)同
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
方」。承前所述,系爭租約已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且被
告與原告約定每月租金為3,000元,並於每月1日前支付,惟
被告自108年1月1日起即陸續未給付租金,其遲付108年1月
至108年6月份之租金18,000元,已達2個月租額,且遲延給
付亦逾2個月,原告自得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規定對被
告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房屋,又承前述,可知系爭房屋租
約業已終止,被告自應依前揭規定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
返還予原告。
四、綜上,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