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660號
原 告 施弘尉
被 告 陳和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款定
有明文。復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
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時係以 趙淑娟 、 潘雅惠 、 潘誌誠 為被告,嗣於108年10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陳和廣為被告,並撤回對趙淑
娟、潘雅惠、潘誌誠之起訴(本院卷第106頁),業經出庭
之趙淑娟及潘雅惠、潘誌誠之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和廣同意,
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承租使用位於臺北市○○區○○街○○號9
樓之5之房屋(下稱9樓之5房屋)冷氣滴水,造成原告位
於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6之房屋室內牆壁油漆剝
落,經預估修復費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及室內因冷
氣滴水致濕氣過重,造成原告所有之烘洗衣機損壞,原告於
106年8月11日更換主機板後始能運作,支付維修費用4,80
0元;另因屋況問題引發原告皮膚出現蕁麻疹及情緒障礙外
,更因被告拒不出席調解,造成原告自民國107年9月11日
起經常因心理狀況不佳就診,顯見原告身心問題與被告所為
有直接關聯,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元。原告於106年8月
19日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北市環保局)檢舉被告
冷氣滴水,被告約於106年8月26日改善施工完畢,隨後原
告住處之滴水情況才停止,至此時才能確認住處及電器損毀
乃因被告冷氣滴水所致。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67,300元及自106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9樓之5房屋冷氣下方有8樓冷氣及窗戶雨遮阻
斷,且7樓、6樓也都有阻礙物,單就只是窗型冷氣些許排
水,難以想像導致距離4層樓之5樓之6屋內漏水。大樓外
牆厚度約25-30公分,一般垂直下降之冷氣排水是無法橫向
滲透至屋內的。且原告所提出之錄影及照片,僅能證明9樓
之5房屋冷氣有排水,並不能證明5樓外牆的水就是9樓之
5的冷氣排水,而屋內漏水錄影,也不能證明是9樓之5房
屋冷氣排水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
四、經查,原告為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6房屋之所有
權人,其屋內天花板滲水油漆剝落,預估修繕費用2,500元
;其烘洗衣機損壞,更換主機板,支付維修費4,800元;原
告經診斷患有過敏性蕁麻疹、恐慌症、焦慮症、睡眠障礙等
症狀。被告原名 陳豐昶 ,於107年8月9日改名為陳和廣,
為臺北市○○區○○街○○號9樓之5房屋之承租人,房屋冷
氣原有滴水情形,經原告於106年8月19日向北市環保局檢
舉被告房屋冷氣滴水,被告嗣後加裝冷氣導管改善排水問題
等情,有外牆滴水照、天花板滴水照、天花板及內牆修復估
價單、烘洗衣機主機板維修費用統一發票、 黃健勇 皮膚科診
所診斷證明書、萬華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建物及土
地所有權狀、房屋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
第17-23、33、35、43-44、117-123、125頁),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67,300元之修繕費、維修費、精神慰撫
金,為被告所爭執,並以前詞置辨。是本件應審酌者為:原
告所受損害是否係被告9樓之5房屋冷氣滴水所致?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固定有明文。
惟依該條揭示之文義可知,侵權行為之債,除需有侵權之行
為及損害之發生外,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
(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
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裁
判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9樓之5房屋冷氣長期滴水,
致原告受有損害,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外牆滴水照、屋內天花板滴
水照、天花板及內牆修復估價單、烘洗衣機主機板維修費用
統一發票、黃健勇皮膚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萬華身心精神科
診所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23、33-41頁),然
上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之冷氣有滴水,原告屋內之天花板油
漆剝落、烘洗衣機毀損、原告患有過敏性蕁麻疹、恐慌症、
焦慮症、睡眠障礙,尚無從遽認原告所受損害係被告冷氣滴
水所致。參以被告所提出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31-135頁)
,9樓之5冷氣下方有8樓之冷氣雨遮及窗戶雨遮,而8樓
之6冷氣下方復有7樓之5所裝設之冷氣,7樓之5冷氣下
方亦有6樓之雨遮,則被告裝設在9樓冷氣之滴水是否會滲
流進原告屋內,已有所疑;且依被告所辯,因原告向北市環
保局檢舉,其於改繕冷氣滴水時,亦同時幫8樓、7樓的冷
氣接排水,並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33、135頁),
再觀之原告所提出之照片,除可認定被告冷氣於未加裝排水
管前確有滴水之情形外,並無法認定8樓、7樓冷氣有無滴
水之情形,則縱認原告屋內滲水係因樓上住戶冷氣滴水所致
,亦無法逕認係被告之冷氣水;原告雖主張:被告裝了冷氣
管線不再滴水後,我房間的漏水問題就改善了,故有因果關
係云云,惟此僅係原告單純臆測,並未經鑑定或經其他公正
專業之第三人認定,原告雖又主張:被告之冷氣水是直接排
在外牆,我的房間外面有做過防水,水一直停留在防水層上
,經過毛細現象滲漏到裡面,之前颱風下雨,我的房間也沒
有漏水過云云,然倘如原告所主張,因5樓天花板以上之外
牆並未做防水,水會停留在防水層,經毛細現象滲漏到5樓
,則表示該大樓之外牆有裂縫,則只要外牆上有水,水即會
順著裂縫滲漏至外內,而造成外牆有水、潮溼之原因多端,
尚難認停留在原告外牆防水層上之水即為被告之冷氣水,且
原告亦陳稱:我暑假不在臺北,回臺北後發現電視及洗衣機
都故障,應是濕氣太重所致等語,顯見原告於暑假期間並未
居住在5樓之6房屋,則僅憑原告之舉證,尚無法排除該期
間是否因管線漏水、窗戶滲水等其他原因導致原告房屋天花
板漏水、室內潮溼,是無從認定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令被告負責賠償之理。原告空言指摘前情,請求被告給付天
花板之修繕費、洗衣機之維修費及精神慰撫金云云,實屬無
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7,300元及自106年8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