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9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被   告  劉明仁
       李國乾
       葉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壹仟零
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壹拾伍萬壹仟零參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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