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75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本院通緝到案,於民國94年6月1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請回候傳。
三、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翁淑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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