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台北縣樹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三文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李冠宜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街○○巷○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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