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8號

原告 李俊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熊旅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然其中資遣費1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則本件應徵收3,100元(計算式:4,100元-1,000元=3,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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