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1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李婉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原孝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1,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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