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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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82號
原 告 黃擁政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萬7,0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