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浩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53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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