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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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青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德基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返還原告車
輛行車執照1枚、牌照2面;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8,8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顯未逾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