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06號抗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送達代收人 林慶文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勝雄 間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更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提出抗告理由狀說明原裁定有何違誤,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抗告理由狀,如逾期未補正抗告理由狀,即依原審事證審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蔡佳君